华罗庚实验学校新城分校食堂管理内控制度
发布时间:2023/3/1 17:04:26 作者:无 浏览量:1327次
华罗庚实验学校新城分校食堂管理内控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食堂财务管理水平,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后勤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苏教委〔2018〕2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苏教财[2013)10号)、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岗位职责清单》(常教计 20232号)等文件精神和华罗庚实验学校教育集团总校食堂内部控制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实行“单独建账,成本核算,价格合理,收支平衡”的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制度管理、成本管理、绩效管理和问责管理,实现财务管理效益最优化。
第二章 食堂管理体制及岗位设置内控制度
第四条 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岗位职责。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师生权益,食堂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一)党支部书记职责
1.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食堂运营管理、食品安全相关职责,主持研究食堂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2.负责指导学校食堂执行食品安全、食堂运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3.定期牵头研究食堂运营管理工作,听取食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食堂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4.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执行校长职责
1.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运营管理、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组织实施校领导陪餐,督促执行有关食品安全、食堂运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3.督促做好“江苏省中小学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的使用管理,提升食堂运营管理水平,防范廉政风险。
4.统筹协调学校食育文化的组织实施,研究食育文化与学校文化的有机融合,贯彻落实食育教育的育人功能,提升学校食育文化的内涵和品质。
5.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6.牵头处置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职责
1.协助执行校长做好食堂运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各项制度,负责食品安全、食堂运营和财务管理等制度的落实。
2.组织开展食堂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卫生等教育培训,定期考核食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3.负责学校食堂食材采购招标工作,牵头研究制定每周带量菜谱,完善学校菜品库,确保荤素搭配合理、膳食营养均衡。
4.负责学校膳食委员会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判食堂运营管理情况,落实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5.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6.负责处置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总务处负责人职责
1.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食堂运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2.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
3.落实风险管控日检查工作,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4.组织问卷调查,收集学生、家长和教工就餐意见,研究处置并及时反馈。
5.负责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和仓库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食堂出入库台账及相关票据资料,监督仓库管理员定期盘点。
6.参与处置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五)食堂管理员职责
1.严格执行食堂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食品安全、食材验收、台账资料等工作。
2.遵守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食材验收,严格进货手续和票据管理。
3.负责食堂工作人员日常考勤考核工作。
4.负责食堂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及食品安全工作。
5.负责食堂水、电、气管理,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操作、节能节约等培训。
6.负责食堂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7.负责“江苏省中小学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数据更新上传工作。
第五条 建立食堂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集团总校长(法人)负责制,执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监督机制。学校食堂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食堂管理人员、学校财务人员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全面负责监督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学校膳食委员会每月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财务审批制度。学校食堂财务实行校长审批制度。学校应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膳食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八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岗位设置。食堂财务管理根据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一)食堂会计工作职责
1.负责食堂伙食费收缴、食材及用工服务费等对账结账工作。
2.负责食堂账务核算处理,按月编制食堂财务报表。
3.定期核对账户收支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负责食堂相关凭证、报表、账册及归档等工作。
5.负责“江苏省中小学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财务收支数据上传工作。
6.监管每月末食堂仓库盘点。
(三)物资保管员工作职责
1.负责食堂仓库日常管理工作,参与食堂食材验收,做好出入库登记。
2.检查监督食材、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3.配合“江苏省中小学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上传工作。
4.负责每月末食堂仓库盘点。
第三章 食堂物资采购保管内控制度
第九条 食堂设备采购依据《华罗庚实验学校新城分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十条 食堂食材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食堂管理人员要遵守学校食堂食材政府采购配送合同规定,不得在非中标企业自行采购。对进入食堂的食材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须2人以上,验收单须当场签字,并建立台账。
第十一条 严格物资出入库制度。
1.所有物品,无论大小,都要验收登记入库。
2.食堂进库物资采购后,食堂保管员查验相关证件情况,既验数量、又验质量,一切相符者,方可办理入库。
3.当天使用的进库物资,做好出库记录。
4.食堂进库物资等实行专管,保管员严格落实中小学食堂物资出入库台账登账。没有分管副校长批准,严禁食堂的一切物品拿出食堂。
第十二条 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采购人员须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在公示栏内张贴公示。
第十三条 建立食堂食材存货盘点制度。
1.学校食堂应对进库存货按月定期清查盘点
2.盘点存货,如出现短缺或溢余,查明原因经食堂负责人和执行校长审核,并由集团总校长(法人)批准后,交由会计作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章 中小学校食堂资金结算流程
第十四条 食堂收费及资金申请
学校财务根据收费标准收取的资金及时上缴财政局财政专户。学校出纳填写《申请划款单》,附缴费汇总表、业务对账表,经出纳、食堂负责人、集团总校长(法人)签字盖章,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连同相关附件资料。
第五章 会计核算内控制度
第十五条 食堂财务按照“量入为出、保证质量、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独立核算,食堂账只核算为伙食发生的有关收支事项,非伙食收支事项不得进入食堂账核
算。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现金、结存资金管理
1.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推行网上缴费,原则上伙食费不以现金方式缴费,确有特殊原因的,收取的现金需按规定及时缴存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2.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挪用现金和私自借给他人现金。现金清查的长款归公,短款由出纳赔偿,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3.食堂的所有收入都必须存入财政专户,不得挪用和转存,严禁存入个人银行卡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收入管理
1.学校食堂收入主要来源于学生、教职工的就餐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等,食堂预收的学生和教职工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月末以当月实际就餐次数或磁卡消费记录等实际就餐数据结算伙食收入,从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
2.预收伙食费时,食堂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学期末以每个学生实际就餐数据为依据,结算学生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家长公布,通过银行卡退还结余伙食费的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通过现金退还结余伙食费的,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领取。
3.教职工的伙食费,按与学生同菜同价的标准定期收取。
4.食堂出售包装物、处理饭菜下脚料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存储,收入不入账。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伙食费用管理
(一)学校食堂费用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费用,严格费用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食堂费用的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
1.所有食材购入,必须按实际支付的实际成本计价。物资材料购入时应填制食堂物资入库单,数量、价格、质量须经食堂有关管理人员验收、过秤签字后按序入库,并记入有关账簿。
2.领取进库的物资材料,必须填写食堂物资出库单,出库时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成本金额作伙食费用。食堂物资出库单须经有关食堂管理人员签章,并记入有关账簿。
3.与食堂工作相关的差旅费、体检费、低值易耗品耗损等费用,须经食堂负责人签字证明,分管副校长、执行校长审核,报集团总校长(法人)审批后,向食堂财务办理报销手续,直接列入当月费用。以上费用报销时必须使用正规发票。
(三)学校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搭伙费用,按实际费用成本结算。
(四)所有结算的票据都要求合法规范,票据开具的内容反映实际的经济交往事项,票据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符合经济交往事项的实际情况;发票的正确性: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开具的内容与发票类别相符、在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开具等;要求对方单位开票时必须要求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开票人和收款人须签字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1.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费用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是公益事业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在正常情况下,应力求收支平衡。
2.食堂应每月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学校食堂损益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消除亏损。食堂如有结余,应结转下期使用,用以弥补今后亏损,不得进行私分。发放福利或作利润分配。
第二十条 财务公开
食堂财务账目应按规定,在每学年末由膳食委员会对食堂账目清查一次,清查情况在学校公开栏公示,每月食堂财务报表于次月10日前在食堂财务公开栏公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会计档案管理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纳入学校会计档案资料统一管理。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